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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只偷几十元 入户盗窃也获刑

发布日期:2013-05-30    作者:110网律师
河南省太康县农民徐前进、郑明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到村民家中只是偷了几十元钱,却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徐前进到太康县转楼乡焦庄村汤某家中,趁其家中无人,跳墙入院实施盗窃,窃取现金50元,后被失主发现,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另外,被告人徐前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5日被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3年2月25日夜,被告人郑明窜至太康县毛庄镇张王村王某家中,欲将其停放在院内的一辆自行车盗走,被王某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43元。另外被告人郑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前进、郑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虽然犯罪数额较小,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为体现刑法对公民住所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将实践中频繁发生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入户盗窃”的特征,因此,法院分别于5月9日、5月22日对两起案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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