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儿媳联手泼粪侮辱邻居被判赔付精神损失
发布日期:2013-05-30 作者:110网律师
今年76岁的王庆丰和56岁王庆启是老邻居,上推几代还是一家人。被告王庆丰的老宅基地位于原告王庆启住宅的西邻,该宅基地空闲多年。原告在其住宅西南角建造一厕所,并在西墙开一排粪口,出口朝向被告老宅基地,原、被告因此发生争执。2012年1月29日上午,被告王庆丰和35岁儿媳唐守芝提着盛满粪便的塑料桶来到原告家门前,双方再次因排粪口的事发生争吵,王庆丰用锨朝王庆启身上洒粪便,因原告躲避没洒到身上,后二被告进到原告堂屋,将粪便洒到原告家沙发、茶几、地板上。原告王庆启老伴孙德荣阻止被告唐守芝洒粪时,唐守芝将56岁孙德荣推开,致使其部分皮肤破损。同日,平邑县公安局以二被告在原告家里泼洒粪便、公然侮辱他人为由决定对其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因被告王庆丰年满七十周岁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其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
平邑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邻里之间本应团结和睦、互助友爱,二被告向原告身上及原告家中生活物品上倾洒粪便,公然用污秽之物侮辱他人,其过激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二被告应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遂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案经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近日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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