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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父多次暴力性侵6岁养女被判刑六年

发布日期:2013-05-31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郑某某强奸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郑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与黄某于1997年结婚,因郑某某患前列腺炎无法生育。按老人的说法,多年不育的话要抱养一个女孩才有可能生育自己的孩子,在亲属的劝说下,2006年2月,郑某某与黄某在医院抱养了一个别人超生的女婴,取名郑怡丽。
  2012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带养女郑怡丽到南宁市良庆区某饭店吃饭,喝酒后,将6岁半的养女带至包厢卫生间内实施强奸。案发当晚,被告人郑某某的妻子黄某帮小孩洗澡时发现女儿内裤有疑似精液分泌物,便带女儿到派出所报案。经医生诊断,女儿郑怡丽处女膜陈旧性破裂。
  据被害人郑怡丽的养母黄某陈述,其怀疑女儿早在2009年开始也就是郑怡丽三岁多就被郑某某性侵,几年来,郑怡丽已被养父性侵多次。被害人郑怡丽在公安人员询问时亦提到几年来多次被养父用“鸡鸡磨自己的尿尿”,且经常以用封口胶封其嘴巴、用绳子绑其手脚进行。根据接诊医生的陈述,黄某曾于2011年11月26日凌晨2时与派出所干警一起带女儿郑怡丽到医院就诊,当时检查发现郑怡丽处女膜陈旧性破裂。但是,被告人郑某某不承认本案案发之前有性侵被害人的行为,只供述了2012年11月25日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奸淫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良庆法院已审结多起养父强奸养女(幼女)或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及猥亵儿童案。性侵幼女,不仅给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生理伤害,亦造成更大的心理阴影,这种伤害会影响她们一生。如何保护这些弱势孩童,是我们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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