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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交通法制工作要点

发布日期:2013-05-31    作者:连会有律师
2007年是推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交通的关键一年,全国交通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2007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着力推进法治交通建设,为推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按照这一指导思想,今年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继续加快交通立法步伐,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交通立法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一)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继续抓紧抓好当前急需的交通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抓紧完成有关交通法规草案的报送工作。做好交通立法工作是保障各项交通事业顺利开展的基础,也是交通部门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2007年要继续抓好《船员条例》制定和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的一、二类立法项目,即《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订和《公路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同时,积极推进《海域搜寻救助条例》、《潜水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起草上报工作。
(二)围绕部的中心工作,继续做好规章制定工作。2007年以制定《船员条例》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配套规章为重点,兼顾规范交通运输市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统筹安排规章制定工作。凡列入部立法计划的一类规章项目,要严格按照计划的时间完成并按立法程序以部令形式公布实施。
(三)以贯彻实施《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交通立法工作机制。严谨、规范的立法程序,是保证交通立法活动合法、合理、科学的重要基础,是保证交通立法客观反映交通发展的内在规律和人民群众真正需求的重要前提。修订后的《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对交通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审核、公布以及备案、解释、废止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是做好交通立法工作的制度保障。要加强《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学习和贯彻力度,从而进一步规范交通立法行为,提高交通立法质量,推动交通立法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切实提高交通立法工作质量。依法行政首先要加强法制建设,而加强法制建设重在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为保证交通立法的质量,有关单位一方面要在立法前对拟确定的法律制度展开充分的调研,进行科学的论证,必要时应当通过开展软科学研究来支持重大立法决策。另一方面,要注重对交通法规后续评价研究工作的开展,研究确立立法质量的评价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公众的联系与沟通,通过收集社会对交通立法的反映,对立法效果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不适宜规章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对地方交通立法工作的指导。部将交通立法的总体部署和进展情况及时向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交流、沟通,并对地方交通立法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性和促进区域交通事业发展的角度研究提出意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交通立法工作,积极配合部做好交通法规的起草调研工作,主动向部提出有关立法意见和建议。对于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交通立法领域,鼓励地方交通部门向人大、政府积极争取,先行开展地方立法;对已出台交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交通部门要积极促进地方立法及时修订,将有关法律制度统一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来。当前,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以促进修订道路运输地方性法规为重点,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立法,并兼顾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和维护交通基础设施的地方交通立法建设。其中,对于修订道路运输地方性法规,一方面要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要求修订与其相抵触的内容,另一方面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对《道路运输条例》未调整的道路运输辅助业进行规范。
  二、创新交通行政执法机制,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
(一)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要继续深化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进一步规范程序、完善方式,明确标准、条件和时限。要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公开,实行“阳光”许可,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提高政府行政许可效率。
(二)全面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按有关要求、分阶段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三)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交通行政执法公正、文明,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新形象。要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程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组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研究工作,制定《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研究开发交通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用语、仪表、装备、办案流程等。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推进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相统一的原则,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推广重庆、广东交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经验,积极引导其他具备条件的市(地)、县(市)进行综合交通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交通行政执法体制,逐步理顺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努力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维护交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财政保障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要完善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要组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交通专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对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反映的交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交通行政复议工作,积极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
制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的意见》,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行政争议。制定《交通部行政复议规则》,健全复议机构,明确行政复议工作职责,理顺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完善行政复议内部工作制度。按照“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积极受理、公正处理交通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大交通行政复议工作指导监督力度,总结、推广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的经验,使交通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四、深入开展交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构建和谐交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交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交。要以《公路法》颁布十周年为契机,组织开展各种交通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加大对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推进交通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在交通行业掀起学习交通法规、运用交通法规的热潮。完善交通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制度,重点是领导干部中心组、公务员学法制度,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充分发挥行业报刊、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重要作用,发掘和利用高速公路路口、桥梁、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场所作为交通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交通行政执法文化建设,切实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和交通法制工作队伍素质
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个方面,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文化建设研究,倡导为民执法理念,培育严格执法精神,建设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交通行政执法文化。要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文明执法”主题活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和文明执法示范路创建活动,重点解决粗暴执法、随意执法等群众特别关注的问题,努力建设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推出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文明执法示范路,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严格审核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非交通行政部门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交通行政部门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交通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交通行政执法主体。严格实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标志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未取得或者已被取消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要加强交通法制机构和交通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开展交通法制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交通法制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交通法制建设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主题词:交通 法制 要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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