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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占有的动产,物权何时道产生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3-06-03    作者:胡永红律师
导语:阳春三月,春寒料峭的一个早上,中华建筑公司的习老总找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胡永红律师,诉说其20多吨钢筋被债权人“偷”走了近三个月,派出所不管,现钢筋的价格早已翻了一番,到底是按“抢”时的价格抵帐?还是按现行涨价后的价格抵帐?胡永红律师明确告知,只能按现在涨价后的价格抵帐,债权人虽然“偷”走并早已占有钢筋,但按照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并不享有物权,物权仍然属于习老总,不必担忧吧!
 
 【案件简介】中华建筑公司欠恩施州某建材公司的的材料款10万元,久欠不还。一天建材公司趁中华建筑公司某工地晚上下班以后,出动几台车、几十个人,将建筑公司现场的二十吨钢筋一卷而空。
     建筑公司以涉嫌抢劫罪为由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察调查后向他们解释说,抢劫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是属于民事纠纷,应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几个月后,钢筋已由事发时的每吨约2千元暴涨到每吨约4千元。建筑公司更感到这样不明不白的钢筋被拉走不行,就委托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胡永红律师向法院起诉建材公司侵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建材公司马上又委托律师提起了反诉,告建筑公司违约,请求清偿欠款。
      胡永红律师代理本案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是建筑公司提起诉讼的依据。而该法第三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明确,非经交付,而是抢、偷、骗、贪等非法手段,即使财物已经到手,也依法不享有物权。
    因此,法院应依我国《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建材公司不依法定途径解决纠纷,构成了侵权,应限以时日归还钢筋。而建筑公司拖欠货款,也构成了违约,也应限以时日清偿债务。
    为避免来回搬运钢筋的浪费和费用支出的增加,可以劝说建筑公司以钢筋折价后还债。而参照《物权法》第二十五之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用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尽管建材公司早已占有钢筋,但建筑公司在调解之日,在法庭开庭后才同意以钢筋折价偿还所欠债务,所以建材公司在法庭开庭调解时才正式获得钢筋的物权,当然此时应以钢筋涨价后的市场行情即每吨4千元的价格来作价,进行相互抵销。
   注意点:本案是调解结案。调解与判决有本质的不同。判决所体现的是法律精神,带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而调解所体现的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原、被告相互妥协、通融、谅解的意思,调解协议一经送达就产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不服的话,没有上诉权。
   法院审理结果:法院完全支持并采纳了胡永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双方最终握手言和,相互结清了全部债权、债务,又做起了新的建筑材料业务。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七言绝句一首加以总结:
                七言   强“抢”钢筋
        建筑公司耍赖账,债主强行“抢”钢筋;
        钢筋涨价权属争,占有动产无物权。
                                (本案中的钢筋就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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