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隐瞒病史妻要分一半房产
发布日期:2013-06-03 作者:110网律师
“丈夫剥夺了我的选择权”
小慧和小强相识于2008年,2009年 11月,两人登记结婚。2010年1月,丈夫小强的一份体检报告彻底改变了夫妻两人原本平静的生活。 “那天晚上他拿给我一份他的体检报告,上面竟然写着慢性肝炎。”小慧说,当时她心里既有对丈夫隐瞒病情的愤怒,同时又担心这个病会传染给自己。第二天晚上,小慧决定与丈夫分床睡觉。
“我虽然是乙肝患者,但是体检报告写得很清楚,是小三阳,DNA阴性,这就证明我的病并不会传染,病毒也只存在于肝脏。”对小慧的种种担心,小强坚称自己的病没有传染性。
争执之下,小慧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和丈夫离婚。小强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协商不成,小慧只能暂时撤回了起诉。
在一段时间的平静之后,去年6月,小慧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小强离婚。 “丈夫没有在婚前主动提及乙肝病史,刻意隐瞒并剥夺了我的婚前的选择权。”诉状中,小慧称,婚后丈夫也没有提醒过她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这不仅严重威胁到了其身体健康,还很深地伤害了自己的感情,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因此坚决要求离婚。
小强坚称自己并非刻意隐瞒,但这次他同意离婚了。
“我买的房凭啥分她一半”
在提出离婚的同时,小慧还提出了要对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进行分割。小惠说,她和小强住的那套房子是在2009年4月,也就是结婚前几个月买的,当时的总价是200万元,其中贷款70万元,小强出了125万元,自己出资5万元。小慧认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她和丈夫两个人的名字,离婚后就应该一人一半,并同意房子归小强,自己则拿房价的一半作为补偿。
“购房时我出了130万元,还有70万元贷款,主贷人是我,还贷也是我按月在还,现在她凭什么要一半。”对于小慧的要求,小强完全无法接受, “她出的5万元并非出资,而是我向她的借款,而且不久前我已经归还了她1.5万元。”
小强表示,当初之所以同意在房产证上写上小慧的名字是考虑到她借给自己5万元,而且装修的钱也是小慧付的,所以就答应了写名字。现在要离婚,房子应该归自己,但只能给她房价的10%作为补偿。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小强出示了小慧通过网上银行转账5万元的汇款凭证,在用途栏内注明用途为购房借款。小慧解释说,当时两人关系很好,写借款是闹着玩的,并不是真的借款,而且当时小强说要出5万元才能把名字写上房产证。
庭审中,小慧和小强对离婚后双方财产的分割,尤其是如何分割房产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小慧和小强以结婚为目的,婚后共同居住而购买房屋,房屋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小强支付的首付款较多,但小慧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的一部分,同时又对装修尽心尽力,对该套房屋也是有贡献的,小强多支付的首付款应视为赠与,房屋的分割应当各半所有。
被告认为,该房屋中双方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婚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既然小慧不愿意多出资,那么在分割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虽然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应注重实质,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律师解析:房屋分割应综合考量
由于小慧和小强对系争房屋的现值始终存在争议,去年8月,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房屋和装修的现值进行了评估。估价结论为该套房屋的市场价值为314万元,其中包括装修的现值13.8万元。
审理中,小慧和小强共同确认自2009年10月至2011年8月间的还贷为共同还贷,双方还就小慧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归属、房屋中物品的分配等达成了一致。同时,关于小慧打给小强的5万元是出资还是借款,法院认定小强的主张成立,是借给小强的购房款,而非出资。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是小慧和小强婚前购得的,房屋的首付款和房屋中介费、契税、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等费用均由小强支付,贷款也是以小强的名义办理,小慧并没有出资。在此情况下,小强将房屋记载在双方的名下,可见小强将部分产权赠与小慧,房屋应为双方共有。房屋的装修是小慧在与小强结婚前的出资,应作为小慧的婚前财产。但鉴于装潢已成为系争房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院将装潢连同系争房屋一并作出处理。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各自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法院只能综合双方对系争房屋的贡献、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感情破裂的原因、房屋的升值,以及双方共同支付过贷款等因素,并从保护妇女角度出发,酌情判定小慧和小强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
最终,黄浦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准许小慧和小强离婚;双方名下房屋的所有权连同装潢归小强所有,所欠贷款由小强一人负责归还,同时小强支付小慧补偿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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