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律师:背着买家吃差价 中介公司须返还
发布日期:2013-06-04 作者:110网律师
彭莉娟律师139-1734-7735
王女士委托某房屋经纪公司代购**区一套住房,双方签订了《委托购房合同》,王女士交清了购房款62万元。后王女士得知,该房屋经纪公司买卖该房的成交价是58万元。为此,王女士一纸诉讼,将该公司推上被告席。
王女士认为,自己已按约定支付了代理费,该公司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收取房屋差价款不合理,应退还4万元差价款。房屋经纪公司认为,给提供房源信息人以好处费是行业惯例,4万元已经由业务员交给中间人,公司并未获利。62万元是王女士认可的价格,至于其中有多少钱给原房主,是公司运作的问题。因此不同意返还。
最终,宣武法院判决房屋经纪公司返还王女士4万元,并负担诉讼费。
彭莉娟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经纪公司与原房主的成交价格低于王女士与其约定的购房价格,应经王女士同意。其未经同意,王女士要求返还差价,理由正当。
房屋经纪公司主张差价是支付中间人的费用,因事先未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也未在签订合同时说明,所以该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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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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