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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驼背又不向投保人解释专业术语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被判赔9万元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台州6月4日电 (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张鑫伟)明知投保人患有驼背症状,承保时又没有明确向投保人说明这就是投保单所列的“脊髓疾病”,事后又以投保时对方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保险金。今天,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9万元。
    2011年6月16日,48岁的仙居妇女郑某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3万元,每年保费3570元,在保险期间内,郑某如果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300%给付保险金等内容。

    保险合同签订后,郑某已经向保险公司缴付了2年的保险费。2012年3月15日,郑某因下肢乏力而到医院治疗,被查出患有脊髓空洞症。

    2013年1月22日,保险公司随同鉴定人员对郑某的病情进行鉴定,结果为已经构成保险合同内的重大疾病。

    就当郑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于3月22日书面通知郑某解除该保险合同,明确拒绝给付保险金。

    4月11日,郑某向仙居法院起诉,认为自己符合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按约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辩称,郑某的疾病,不单单是脊髓空洞症,还有脊柱侧弯畸形错位,郑某15岁时就患有脊柱侧弯畸形,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告知事项中所列的“脊髓疾病”告知义务内容,但郑某在投保时却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此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给付保险金。

    郑某认为自己的确原来就有驼背,但并不知道驼背就是脊柱侧弯畸形;1998年开始就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已经知道自己有驼背症状,不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限内,郑某因患脊髓空洞症导致瘫痪无法正常行走,已符合保险合同中所指的患重大疾病之情形,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脊柱侧弯畸形是医学上专用术语,郑某作为一个山区妇女,并不明白自己驼背就是脊髓疾病。郑某在投保前就已经是驼背,一般来说,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经办人在与郑某谈话询问过程中就可以看出来,保险经办人应明了郑某的驼背症状是否属投保单中所列的“脊髓疾病”告知义务内容,并就此应向郑某作明确说明的义务,现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尽到了该义务,故郑某没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公司以郑某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拒绝支付保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郑某保险赔偿金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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