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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恋酿苦果 2岁女儿状告19岁生父索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110网律师
一对“90后姐弟恋”情侣未达法定婚龄便生育了女儿,随后因为非婚生女儿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2岁多的非婚生女将19岁的生父诉至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6月6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结了该起因未达婚龄生育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案。
覃代秋与韦陆遥都是“90后”。2009年,年仅17岁的女子覃代秋到广东省廉江市打工,经人介绍认识了时年15岁的老乡韦陆遥。同在异乡漂泊,共同的方言、共同的风俗习惯,让两个年轻人迅速走到一起萌发了“姐弟恋”。不久后,两人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便过起了同居生活。最初,爱情的甜蜜让覃代秋对未来的生活充满憧憬,期待两人同心协力白手起家。可是生活是现实的,柴米油盐的压力让两个年轻人不负重荷,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而争吵。2010年12月,覃代秋在广东省廉江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了女儿小枝。随后将女儿带回罗城抚养,孩子出生后生活开支加大,而覃代秋哺乳女儿无法工作,两人更是争吵不断。2011年12月,韦陆遥与覃代秋因生活琐事又发生争吵,一气之下韦陆遥外出打工了。因韦陆遥没有寄钱回家抚养女儿,双方引发纠纷,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司法所调解,韦陆遥给付了女儿小枝2011年、2012年的抚养费20000元。
2013年5月,因韦陆遥未付给女儿抚养费,女儿小枝作为原告,而覃代秋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将小枝的父亲韦陆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韦陆遥支付非婚生女儿小枝2013年全年抚养费10000元及今后的抚养费。
法院受理该案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主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说明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覃代秋与韦陆遥均确认孩子是两人的非婚生子,作为孩子的生父,韦陆遥理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经过法官从亲情、责任与法律等角度的耐心解释和劝说,最终韦陆遥意识到自己作为女儿的生父应负担相应责任,也同意女儿由覃代秋抚养,自己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韦陆遥自愿负担女儿小枝2013年抚养费5500元;对女儿今后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每年6000元计算,从2014年1月起支付至女儿小枝年满18周岁止。至此,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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