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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肖小勇律师

武汉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法庭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可能,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就于1987年初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被告并没有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也没有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自结婚至今,被告已无数次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极为严重。双方曾经多次吵闹离婚,但都因家人的劝说没能如愿,但是被告并没有因此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反倒是变本加厉的破坏家庭关系。更有甚是在2011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竟然打车从黄石赶到汉阳原告打工的工地上,将原告的胳膊打成开放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对原告不闻不问,还是原告工友将晕倒在地的原告送到医院抢救,被告也因此被淮北市相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由此也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可言。
被告的暴力伤害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原告的生命健康,原告忍无可忍,对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照顾无过错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被告家庭暴力已经威胁到原告的生命健康,对于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具有明显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过错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
2、鉴于原、被告在各自户籍地的承包的土地不在同一地方,本着方便原则,由双方本人继续经营自己的承包地更为适宜。
3、关于原被告双方生活用品的分割,请法庭在照顾无过错一方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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