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闹分居 为早离婚丈夫为妻子作媒
发布日期:2013-06-09 作者:110网律师
2007年2月,原告赵进(男)与被告林英(女)经人介绍相识并谈婚论嫁,2008年1月20日双方在安福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次日按习俗举行了婚礼。2008年10月5日,双方生育女孩张佳。由于原、被告感情不和,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为此,原、被告自2010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赵进多次向林英提及介绍合适对象给她认识,希望双方能够离婚,林英虽然很气愤,但始终没有答应。2013年3月,赵进又为林英介绍对象,并将对方的照片、联系方式等发送至林英的手机,林英非常愤慨,并表示无论如何也不会成全赵进。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进表示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感情基础很好,婚初感情也尚可,但后来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为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原告竟多次为被告介绍对象,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满两年,故依法认定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遂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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