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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瞄准工地老板财物夜晚行窃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3-05-30    作者:110网律师
男子因白天发现高速公路施工地段人员进出流量大,工地房间里的财物常常无人看管,便决定夜晚出动行窃。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刑事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谭以围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陆恩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仟元。
现年36岁的谭以围系都安县高岭镇龙洲村村民。2012年6月20日,谭以围到该县地苏镇闲逛时,看到经过该地拉棠村的河都高速四标段庭上隧洞施工工地的民工住房长时间无人看管,遂心生贪念,决定待到夜晚时分潜入工地行窃。当晚,谭以围与同村村民谭济胡(另案处理)窜到该工地,盗走一台TCL牌液晶电视机和一部沃普丰牌手机。经都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461元;被盗的沃普丰牌手机价值人民币569元。
同年6月22日晚上,谭以围故技重演,与谭济胡、高岭镇高岭街居民黄成肯(另案处理)合谋窜到都安县大兴乡顺安村河都高速三标段二工区路基队宿舍区,盗走工地老板刘高雷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罗其武的一部诺基亚手机。得手后,黄成肯以6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笔记本电脑卖给陆恩祈。经都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高雷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2310元;罗其武被盗的诺基亚手机价值1710元.
8月1日,慑于法律威严,谭以围到都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谭以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陆恩祈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与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谭以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恩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的电视机、沃普丰牌手机、笔记本电脑、诺基亚手机已依法收缴并发还给失主,故对被告人谭以围、陆恩祈可以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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