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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案件再审未必正确

发布日期:2013-06-09    作者:刘英昼律师
      这是一起经过几审的关于房产纠纷的案件。这个案子经过了一审,我的当事人输了。他上诉了,二审支持了他的请求。对方又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以适用法律错误裁定进入再审。案件又回到了二审法院。这之前都不是我代理的,再审开始后是我代理的。
      由于高院裁定再审的理由是法律适用错误,所以我接手案件后把重点放在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高院的裁定虽然认为法律适用错误,但并没有明确列明错在哪里。经过详细研究两审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我得出了结论,知道高院所谓的法律适用错误在哪里了。我发现了一个案件的关键事实,就是这个案子以抵押房产到期不还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是在担保法正式实施之前,尽管日期靠得比较近了。我研究了担保法和担保法折解释,并反复研究解读了最高院副院长李国光1998年11月23日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第三个大问题中的第(六)个分问题有关担保法的内容,最终,我认为担保法并不适用我代理的这起案件。我在再审庭审中详细论述了这一观点。这个案子后来被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没有认同高院关于法律适用错误的观点。回到一审后,我在一审的庭审中再次详尽阐述了我的观点,一审判决认为抵押合同中约定以房抵债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明确采纳了我的观点。我的案子胜诉了。
      这起案子的代理给我的体会就是,对于案子,不要迷信任何上级法院的裁判结果和意见,还是要本着全面理清事实,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就能最大限度利用法律和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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