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家用车拉黑活,被抢遭保险拒赔

发布日期:2013-06-17    作者:连会有律师
家用车拉黑活,被抢遭保险拒赔
  【案情】
  200469日,蔡某为其新买的夏利车上了保险,其中包括全车盗抢险,该车使用性质为私人生活用车,保险期为2004610日起至200569日止。2005351时许,蔡某的儿子驾驶该车在城郊结合部拉黑活时,被车上乘客打劫,二人将司机拳打脚踢撵下车,然后将车开走。案发后蔡某的儿子向公安局报了案,但此案尚未破获。蔡某遂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30条及34条之规定认为此交通事故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不予理赔。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86,667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投保的车辆性质是私人生活用车,该车是在夜间拉黑活过程中被车上人劫持开走的。由于原告私自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增加了危险程度,却未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且原告在索赔时隐瞒了车辆用于营运的事实,涉嫌欺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保险人接受了原告的投保申请及交纳的保险费,并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故双方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双方都应一秉诚信严格履行合同,但本案原告在保险单上写明本车由家庭生活使用,却允许其子用于商业运营,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且未就此告知保险公司,原告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无权就车辆被抢劫所遭受的损失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例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交通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是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要求。本案蔡某擅自改变车辆用途的行为使车辆被盗抢的危险增加,而保险公司并不知情,所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我国《保险法》第17条在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时,同时要求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律师提示】
  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应遵守《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栏目组温馨提示,以下内容或许对你有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程序



、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也可以在栏目交通事故案例中寻找相关知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池建伟律师
福建福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160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