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广州市房产法律以案说法

发布日期:2013-06-19    作者:霍永辉律师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城市里的房屋不断升值,房屋抵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市场欢迎,抵押以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为特征,不妨碍抵押人的正常使用收益,又为抵押人融通了资金,抵押权人通过抵押可以增加所担保债权的安全性,符合各方利益需求,因此被大家广泛使用。       律师观点:
  房地产抵押登记由于涉及的标的物价值较大,且房地产的类型较多,规定较细,往往抵押合同又是借款合同等一些主合同的从合同。因此,抵押登记的复杂程度还是很大的。如果对抵押的标的物的属性不够了解,在签订抵押合同甚至主合同时就可能存在风险和漏洞。建议朋友们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谨慎行事。如借款合同为主合同的抵押登记,应在抵押登记办理成功取得抵押权证书后,再支付借款等。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士协助,以尽可能的降低风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施琦律师
云南昆明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张亮律师
山东淄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