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
发布日期:2013-06-20 作者:聂晓东律师
【案情】
王某与庄某是邻居,王某住在庄某房前,庄某在王某的屋后,距离王家房屋地基大约2米的地方有一棵大梧桐树,这棵梧桐树的树枝有很多伸到王某的房屋上面,每逢刮大风,都会有树枝戳得王某房屋上的瓦片啪啪作响,甚至有一些较大的树枝被刮断后落到王某的房屋上。
一天,据天气预报当天有暴风雨,风力达到6—7级,当天午饭后,天空布满了乌云,暴风雨即将来临,王某急忙来到庄家,想要求庄某立即将伸到其家房屋上的树枝砍去,但庄家一个人也没有。王某在情急之下,自己将那棵梧桐树伸到自家屋顶上的树枝全部砍掉。不久,暴风雨来了,将那棵梧桐树剩下的树枝也刮断不少。庄某晚上回来后,就找王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双方协商不成,王某到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暴风雨即将来临,使梧桐树给王某的房屋造成极大的威胁,王某为了避免险情发生砍一些树枝来属于紧急避险。因而,王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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