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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3-06-22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正确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一、解释涉及到的婚房问题?律师详细为您解读。
(一)、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那么该不动产该如何处理?
律师意见: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该这样处理。1、按夫妻双方协议处理,此协议应保护婚前协议、婚姻存续期间协议及离婚阶段的协商。2、无协议或协商不成,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对于另一方所付贷款为对产权方的债权,离婚后产权登记方应将此款返还另一方。3、对于该房屋增值的部分,可视为一方的投资,按照投资比例由产权登记方给另一方予以补偿。
律师提醒:注意保存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证据。特别是在恋爱、同居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避免与同居一方混同财产,支付款应当从个人银行账号上划出,并直接汇入了指定账号。离婚时对是否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另外一方也要有相应的证据,比如平时有使用共同财产购买价值比较大的家居设施。
(二)、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子如何认定?
律师意见:《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提醒:1、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2、此条可以影响到青年男女的婚姻观,特别对于女方,与其找富二代让其父母购房,不如找“潜力股”的丈夫,共同买房。3、如何用新规保护自己的权益,要注意证据的保存,其中最关键的是资金来源的证据,父母在出资购房前,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从父母自己的银行账户直接划到房产原业主的指定交易账户上。还要注意保存刷卡记录、支付凭证等单据。房产过户时,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4、当然该条也存在了漏洞:可能给恶意规避法律的有心人提供便利。譬如,男方婚后与女方感情不和,预料到要离婚,就可能隐瞒女方将财产转移给父母,然后让父母出资买房再回赠给他,最终将夫妻共同财产变成男方的个人财产。
(三)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方瞒着另一方卖了,另一方如何维权?
律师意见: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的利益如何得到保证呢?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该损失的范围,本律师认为,应包括共有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
(四)、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的房子,如何认定?
律师意见: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此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人的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动,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五)夫妻双方婚后给子女买的房产,离婚时归谁?
律师意见:依据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及《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明确表示将房子赠予孩子,且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房子的产权人就是孩子,那么房产就是孩子的财产,父母离婚时孩子名下的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父母离婚时无权处分该房产,但父母离婚后,父母中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与孩子共同生活在孩子名下的房屋中。
(六)婚后一方用夫妻共有财产为 “小三”买房,如何认定,如何维权?
律师意见: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婚姻中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夫妻共有财产为第三者买房,并且产权证名字为第三者时,无过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可以起诉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方,对无过错一方进行赔偿。在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可以多分财产,并要求过错一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登记程序存瑕疵可行政复议
律师意见: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被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立法本意。这次解释就第一次明确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 拒绝鉴定即可推定亲子关系
律师意见:DNA鉴定技术已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四、一方老人病重是可以请求分财产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强调,这两种情况是非常特殊的情况,在审理夫妻财产分割案件中必须非常慎重,一般情况下,如果不离婚不能分割财产。
五、协议离婚不成有翻悔权利
律师意见:依据当事人达成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提醒:1、公民要正确理解这一条的真实内涵,切不可武断的理解离婚达成协议后可以任意反悔,当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又向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这个协议书原则上是有效的;2、该协议书也可以作为诉讼离婚中证据予以使用。
六、律师建议及相关告知
大家一定要记着结婚就是一个合伙,结婚和合伙的区别就是加上了感情因素,而且是男女的感情因素,如果把男女的感情因素去掉,就是两个人在合伙做生意,你就想好合伙做生意,生意必然有成功的时候,也有失败的时候。合伙失败的时候,两个人怎么样散伙想清楚,我认为这个合伙是有可能持久。我们现在不能只期望我们回归到100年以前的男女关系,因为那种关系是以牺牲女方地位作为前提的一种不正常婚姻关系。老让女方牺牲,男方可以,三妻四妾,女方只能够是从一而终,就是那种关系我认为不符合现代人人权的婚姻关系。我们现在的婚姻关系就是平等合作,有合有散。我们希望大家好合好散。好合好散的时候,就想好把散的情况写清楚就容易没事了。或许您会问如果都这么理智的会不会对感情有所影响?我要说那是理智的情感,情感有两种,一种是非理智情感,一种是理智情感,理智情感才可以持久。非理智情感不就是速配制度,三天结婚,三天离婚。我们要高质量的情感,高质量的情感就是理智的情感。
以上是本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在面对具体婚姻法律问题时,还应咨询专业律师,必要请律师代理。因为实务问题除了涉及法律规定外,还有事实及证据等其他问题需要考虑。本文供参考,读者不能由此去对应具体的问题,否则您由此遭受法律风险,本律师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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