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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办理不下来的房产,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3-06-24    作者:110网律师
按揭办理不下来的房产,由谁承担责任?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第10号文件,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新政出台,导致了很多购房问题,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了,但是因为贷款办不下来,无法继续履行该如何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对待: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以后,如果是因为买房的原因,比如不良记录等无法办理按揭,合同中又没有明确约定关于按揭办不下来的约定,那么出卖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付违约责任。二、如果是购房者和银行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仅是银行未按规定时间放款,那么购房者也只能先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按借款合同向银行追究违约责任。三、如果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比如2010年出台的政策,导致按揭办理不下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那么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的房款和利息。
律师提醒:购房者应尽量在合同中注明,“如果贷款不能办理,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需返还首付款或者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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