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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糊涂”变成真糊涂 购销伪劣产品赔本又败诉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去年11月18日,镇江火车南站330瓶假冒“小糊涂仙酒”运下火车后,质监部门迅即予以查扣。精明的生意人徐某却称其是购买者而非销售者,遂起诉质监部门。日前,镇江中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维持质监部门的处罚决定。

  2001年11月18日,镇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徐某从外地购进330瓶“小糊涂仙酒”经现场检查后,进行了扣押。生产和经销此酒的企业经鉴定,认为“该批洒不是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镇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不符合小糊涂仙酒实物样品规定的要求”。徐某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质监部门于2002年1月31日以徐某购销“小糊涂仙酒”为由,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经销假冒“小糊涂仙酒”、没收假冒“小糊涂仙酒”330瓶、处以该批假冒“小糊涂仙酒”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8643元的行政处罚。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了该处罚决定,徐某仍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某认为:其是酒的购买者而非销售者,其未有销售行为,铁路运输部门是酒的持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购买的330瓶“小糊涂仙酒”,经检验,样品图谱与实物样品图谱不符合,酒精度、甲醇、杂醇油、乙酸乙酯含量合格,该检验报告证明了该批洒虽符合白酒的技术指标,但不具有作为小糊涂仙酒的特性,即并非品牌为小糊涂仙的酒。同时徐某所持有的商品已明显超过合理自用的数量范围,且在谈话笔录中,徐某也承认购买该批酒是为做生意,铁路部门是货物的承运方而非持有者,故其认为其是购买者而非销售者、持有者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有力地支持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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