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卧公路被碾死 获得赔偿三十万
发布日期:2013-06-28 作者:孙心远律师
事故回放
醉卧路上被出租车碾死
2009年12月30日凌晨3时56分,马某某醉卧在绵阳城区安昌路。当时,小李驾出租车,由西向东行至此地段时,碾压马某某,造成车辆受损、马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0年1月11日,经四川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颈髓严重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小李与死者马某某负同等责任。
小李所驾驶的这辆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车主叫大李。
死者马某某的妻女和父母认为,马某某的死亡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为此,他们与出租车主、保险公司等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焦点
赔偿多少,双方起分歧
2010年5月20日,马某某的妻女和父母起诉至涪城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近48万元,要求除安邦财保交强险赔付外,不足部分由肇事出租车司机和车主承担60%。
2010年6月29日,涪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小李辩称:交通事故属实。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车辆因交通事故有6天的营运损失,原告也应承担。交警部门认定是同等责任,双方责任应按50%的比例分摊。原告起诉的金额太高,作为被告的出租车司机无法承受。
被告大李辩称:本案诉讼费,原、被告应各承担一半。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太高,其余意见与被告小李的意见一致。
被告安邦财保辩称:交通事故属实,但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有异议。请求法院在裁判时给予安邦财保20天的理赔期,以便公司有充足时间理赔。
法官说法
都有过错,仍要赔偿
昨日,此案主审法官吴春茹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行人没有过错的,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行人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同样要求负责任。被告小李受雇于车主大李,故原告要求被告大李按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成立。案涉车辆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要求安邦财保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亦成立;但原告主张的部分项目数额超出合理范围,法院只对其中的436902.5元予以支持。
因小李受大李雇请,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雇主承担,故原告要求小李承担责任的请求不成立,被告大李辩称,应按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案涉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机动车之间,故被告主张按50%的比例赔偿。
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原告要求的各种损失赔偿金共计436902.5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大李承担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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