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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牛踩坏他人树苗赔偿 男子怀恨砍人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3-06-26    作者:110网律师
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周大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间,被告人周大权家的牛踩坏了石再荣家的松树苗,石再荣问周大权家人要了200元赔偿费,为此周大权一直怀恨在心。2012年3月24日14时许,被害人石再荣与被告人周大权为此发生争吵,被告人周大权回家拿了一把菜刀朝石再荣冲过去,石再荣见状遂捡起一块木板做防卫,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周大权用菜刀朝石再荣的头部砍了三刀后逃跑,致使石再荣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石再荣所受损伤为轻伤。2012年11月24日被告人周大权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周大权赔偿被害人石再荣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大权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周大权在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大权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但无证据证实次情节,其辩护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外。其余辩护意见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大权犯罪较轻,有明显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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