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百万元存银行不翼而飞 银行被判无责
发布日期:2013-07-01 作者:110网律师
2007年11月8日,原告李翠莲在第三人黄晓以每存期20天、按30天银行存款利息给付的劝说下,在被告农行田东支行办理了一张卡折合一的钻石卡。当日原告将820000元存入该卡,20天后,第三人黄晓如期支付一个月的银行利息。2007年11月27日,原告再往卡里存300000元,次日即28日,原告又分别将40000元及20000元存入该卡,卡上余额共有1180000元。2007年12月18日,第二期存款到期后,原告到银行刷卡时发现,卡内已无存款,经打印帐单查询得知,黄晓在2007年11月8日、11月28日分多次将1179775元转账到多个他人账户。
原告查询发现存款被转出后并没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1月4日至2009年1月23日,第三人黄晓从黄少德、黄加壮、李军志等人的账上分15次回存了880000元到原告钻石卡的账上,尚欠本金299775元没还。原告认为,其资金存在被告银行,而本人的卡不离身,也没有向他人泄露密码和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由于被告疏忽管理,被第三者冒签原告的名字领、取、存原告的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99775元及利息(按银行的利率计算)。
被告答辩认为,被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与客户的约定办理存取款业务,没有许诺高额利息、授权行外人员存款营销等违规行为。上诉人出借银行卡给黄某,并告知其密码,被上诉人只是根据客户的指令提供服务,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第三人黄晓辩称其所填的银行卡取款凭条交给一个叫黄逸才的人去办理,所有业务都是黄逸才操作,此人现在不知去向,事后,黄晓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自行回存了880000元资金到原告账户,而黄晓本人也因诈骗罪被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储蓄所开立账户,陆续存进118万元,双方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其后,原告账户内资金被转给何某、陆某等人,共计转走1179775元。原告得知账户内资金流转后,如果认为是被告违规转款或是被他人盗取,账户内资金被他人侵占,应该在第一时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或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然而原告并未采取维权行动,而是静等第三人黄晓一笔笔将资金回存,直到一年多后黄晓只回存了88万元,尚有299775元不能回存时,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些事实表明上诉人授权或默许他人对本账户内资金进行流转,因而其对资金流转中存在的风险应该明知或预见到,对资金流转后不能收回的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
原告主张应由被告承担存款损失的返还责任,其应证明被告在涉案账户内资金划转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即有转款人未出示存折或银行卡,也未验证密码,被告亦给予办理转款手续等行为,从而造成其账户内资金损失。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原告诉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其存款被他人冒领,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存款本金299775元及利息均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翠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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