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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07-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强行检验、鉴定。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其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3条、第74条规定办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协议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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