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公路变植物人 伤者自担40万司机赔17万
发布日期:2013-07-02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2月10日12时许,潘金驾驶桂R10367小轿车沿国道324线由广西平果县方向往田东方向行驶,行至1807公里250米时,与麻连驾驶的电动车从相反方向相遇,麻连由公路左侧驶向右侧,潘金采取制动措施后车头碰撞电动车右侧车身,造成麻连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麻连、潘金分别承担事故的主要、次要责任。后麻连相继被送到平果县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1、特重型颅脑外伤术后;2、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等。麻连出院后至今仍昏迷不醒,大小便失禁。该小轿车所有权人已向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年9月28日,经鉴定,麻连的伤残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为Ⅰ(一)级伤残。后麻连家属代为起诉,要求潘金和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广西平果县法院审理认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麻连驾驶电动摩托车左转弯横过公路未让直行车辆,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潘金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的车速行驰,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双方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麻连的损失费为医疗费177396.16元、残疾赔偿金104620元、护理费:558596元等共计883770.0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赔偿122000元(已支付1000元)后,损失余款761770.08元,由潘金承按30%的责任承担228531.02元加上精神抚慰金5000元(已付30000元)。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向麻连支付赔偿金121000元。二、潘金向麻连支付赔偿金203531.02元。
一审判决后,潘金不服上诉。广西百色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潘金驾驶轿车在与麻连相距20米左右时就发现麻连驾驶的电动车从公路左侧往公路中间转,因疏忽大意,以为麻连不会拐过公路右侧,就加速开过去,没有保持安全的车速行驶,导致事故的发生。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在本起事故中的作用力和原因力,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但误工天数和护理天数应当扣除法定节假日天数。麻连的护理费为382620元、误工费为12166.68 元。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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