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的司机强奸抢劫卖淫少女获刑五年交罚金
发布日期:2013-07-04 作者:110网律师
少女卖淫回家遭遇色狼劫财劫色
被害人王英向公安机关陈述称,2013年1月18日,她经人介绍从韶关市来到乐昌市,在一间宾馆与一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男子给了她3200元钱。在其准备回韶关时,被摩的司机载到一山边对其进行了强奸,并抢去了她的手机。公安机关当即出警将嫌疑人郑达抓获归案。
被告人郑达供述称,当晚8时许,其开着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在乐昌街上兜客时,在花苑汽车站路口处,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女孩将其的摩托车拦下,并讲好60元送她去韶关。其见该女子对乐昌市的环境不熟,便骗说抄近路去韶关,将该女子搭至乐昌市五山镇大乐村委会板岭头一偏僻山边,以胁迫方式强行拿走该女子的手机后,又强行与该女子发生了性关系。
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英阴拭、黑色内裤检出为混合STR分型,包含有郑达和他人血样STR分型。在法庭上,被告人郑达对犯强奸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否认犯抢劫罪的事实。
数罪并罚被告人郑达一审获刑五年
乐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郑达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在实施胁迫过程中,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夺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强奸的犯罪事实,对强奸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对于其提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其利用被害人不熟悉乐昌,故意将被害人搭载至偏僻的山边,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足以使未成年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在此情形下,又实施胁迫被害人的方法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乐昌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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