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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涉嫌故意杀人 法院实施强制医疗

发布日期:2013-07-04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7月2日,云南省昭阳区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首例精神病患者实施暴力故意杀人一案,决定对该患者实施强制医疗。
庭审查明,2013年5月2日,精神病患者钱章贵起意自杀,遂到同村村民王开英家要鼠药,被害人王开英未将鼠药交给钱章贵,钱便用手捂、掐住王开英的嘴和脖子,实施杀害王开英的行为,在此过程中,王开英反抗并摔倒在地炉子上,钱见王开英昏迷及身上起火便逃离了现场,致使王开英身上大面积烧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繁华的昭阳区大市场抓获了钱章贵。经司法鉴定,钱章贵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候系病理性动机,无辨别和控制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由于钱章贵本人在庭审时仍处于精神发作期间,其妻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法院并为钱指定了辩护人。
庭审中,钱妻表示,自己已经对死者家属进行了17000元的医疗费补偿,并提供一头肥猪给受害者家属作为丧事之用。但检察机关表示,补偿与对钱实施强制医疗没有关系。
检方提供的证据还表明,2009年,钱即因精神病发作而持牛角刀在昭通卷烟厂附近伤害过数人,但当时尚无法律依据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昭阳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钱章贵系精神病人,其实施暴力行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王开英的生命,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目前钱仍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间,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钱章贵实施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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