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偷来4月大男婴藏在粪堆致其死亡获极刑
发布日期:2013-07-04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闭琴朝通过互联网了解到一个男婴值十万,贩卖小孩可以赚钱后,遂产生拐卖儿童的念头。
2012年7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与朋友到灵山县新圩镇某村委被告人前夫的姑姑宁泉琼家里玩耍,被告人看见宁泉琼的孙子年仅四个月的婴儿丁昭升后便伺机作案。11时许,当宁泉琼抱着丁昭升与家人及被告朋友在厨房吃饭时,被告人以帮忙照看小孩为由从宁泉琼的手中接过丁昭升,并乘机将丁昭升抱至附近一老屋内藏匿,以伺机将丁昭升转卖。因丁昭升睡醒并不停哭闹,被告人很慌乱,遂用随身携带的一块布方巾堵塞丁昭升的嘴巴,将丁昭升放进一个布料状的环保袋内后面朝下放在地上掩埋在松土状的粪便下,并在粪便上放置了三块水泥空心砖后离开现场。被害人家属发现被害人不见后便问被告,被告人谎称不知道并假装帮助寻找。被害人家人寻找未果后进行报警,被告人也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民警耐心教育,被告也担心丁昭升会死在粪堆里,便于当晚12时许带公安人员找到藏匿被害处,但为时已晚,丁昭升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人用毛巾压塞口腔,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的。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其没有杀人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应作为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情节,不应数罪并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在拐卖被害人过程中,实施一系列会致人死亡的行为后离开现场,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害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该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同样不成立,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后而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系迫于无奈才供述其犯罪事实的,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虽能认罪,但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188元,应当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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