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不孕离婚 男子再婚后前妻生子索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3-07-05 作者:110网律师
朱某与廖某于2003年2月登记结婚,为朱某一直不能怀孕的事情,二人争吵不断,最终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经慎重考虑,二人决定协议离婚,于2012年8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二人仍然共同居住在朱某娘家,在朱某弟弟经营的饭店中帮忙照料。朱某在此期间发现自己怀孕,并于今年4月生下一男孩。起初,廖某还经常探望朱某母子,但当朱某提出协商处理有关小孩抚养费事宜时,廖某称自己已再婚,不愿承担抚养费用,至今不予理睬。朱某遂于今年6月到法院提起诉讼。
征询双方同意后,在法官主持下,原、被告到庭参加诉前调解,并达成一致协议。非婚生男孩随原告朱某生活,被告廖某自2013年4月起每月给付小孩生活费600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补偿原告因怀孕分娩小孩所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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