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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教唆未成年女友吸毒 构成犯罪获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3-07-05    作者:110网律师
自己吸毒倒还罢了,还要教女朋友“尝味道”,结果这一“教”却把自己“教”进了牢房。近日,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以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30岁的于某,系广西资源县中峰乡枫木村人。2012年11月30日下午18时,于某从倪某处获得一小包冰毒后,就用80元钱在县城的丹霞宾馆开了一间房用于吸毒。当晚19时许,其前女朋友张某某(17岁)发短信问他在哪里,于某就告诉张某某自己在丹霞宾馆411房,并让她帮他带晚饭到房间去。张某某到达后,见于某与唐某某两人一起在房间内吸食毒品,便把盒饭放在桌上并开始在房内上网。过一会儿,唐某某离开了房间。于某见唐某某走后,就教唆张某某吸食毒品。于某用打火机将放在锡纸上的冰毒加热,等冰毒加热冒出白烟后,于某就教张某某用矿泉水瓶做好的吸毒工具把白烟吸进嘴里。在于某的教唆下,张某某第一次吸食了毒品。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教唆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某未满十八周岁,于某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应从重处罚。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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