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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员被轮胎钢圈击死 施救公司赔偿后欲追偿49万被驳

发布日期:2013-07-11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施救员在施救过程中发生意外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的理赔范围内,在定作人即车主无过错的情况下,施救员伤亡所导致的损失,理应由与其有雇佣关系的雇主施救公司赔偿,施救公司赔偿后无权向车主及保险公司追偿。6月18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江西翔昌交通施救公司向被告李彬、永安财保漯河支公司追偿49万元的诉讼请求。
2012年3月18日,李彬驾驶已在永安财保漯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货车,在鹰瑞高速东线江西广昌路段行驶中轮胎发生自燃,导致该车轮胎烧毁。李彬随即报警,并向江西翔昌交通施救公司求助,双方就施救费用达成一致协议。施救公司随即指派个体经营户胡广生前去修理,在修理过程中轮胎发生爆炸,胡广生被弹出的钢圈击中头部而死亡。
事发后,施救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江西翔昌交通施救公司赔偿死者胡广生家属各项费用49万元,该赔偿款于事发时已支付完毕。
作出赔偿后,施救公司认为,施救员胡广生系在事故车主李彬的指令下安装轮胎,故该事故的发生系因李彬的过错所致,车主李彬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该货车已在永安财保漯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亦应承担理赔责任。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江西翔昌交通施救公司遂将车主李彬与永安财保漯河支公司一同告上法庭,向其追偿已赔付的4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车主李彬驾驶货车出现故障后,及时报警,并向高速公路施救部门求助,尽到了明示车辆损伤的义务和妥善处理事故车辆的责任,事故的发生与施救员胡广生处置不当有关,并非事故车主李彬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失造成的,故事故车主李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是基于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害才承担赔付责任。而该案中,施救员胡广生的死亡是其在安装轮胎过程中轮胎爆炸导致的,并非系事故车主李彬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造成的,亦非使用保险车辆造成的,故永安财保漯河支公司亦无需承担理赔责任。
据此,施救公司在赔付施救员家属损失后,无权向事故车主和保险公司追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江西翔昌交通施救公司追偿49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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