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酒后挥瓶将同学打成植物人 就餐饭店被判担责15%
发布日期:2013-07-12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2月25日中午,为庆祝班上两名同学被高职提前录取,在房山区大石窝镇南尚乐村一家四川饭店内,同为初三年级某班同学的韩某、刘某等20多名学生聚餐庆祝。该饭店老板的两个儿子也在聚会的学生中。
酒兴上来,同学间开始有人拼酒。刘某趁韩某去厕所时,用啤酒瓶将韩某头部打伤,造成韩某急性重型颅脑损伤,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8月,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房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韩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隗某作为饭店开办者及管理人、丁某作为此次聚会的组织者及付款人应对被告刘某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充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总计200余万元;要求被告隗某、丁某就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称,由于未能赔偿,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刘某的量刑较重。现在他们家庭经济困难,确无赔偿能力,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基本无异议。
被告隗某辩称,原告所受伤害是因被告人刘某犯罪行为引起的,自己作为餐馆业主在原告受伤后及时将其送至医院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要求赔偿于法无据,故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丁某辩称,聚会是丁某结的账,但大多数同学是AA制,每人20元,丁某大概花了一百多块钱。丁某不是侵权行为人,也不是组织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原告受伤,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负主要赔偿责任(85%);被告隗某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在其过错程度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5%)。而丁某是此次聚会召集人,鉴于该聚会为自愿参加,个别成员亦认同聚会为AA制付款,故各参加人之间关系相对松散,且聚会系为庆祝其他同学被职高录取而发起,与丁某本人无切身利益关系,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丁某召集聚会后应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宜过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韩某各项损失59.8万余元;被告隗某赔偿原告韩某各项损失10.4万余元。
相关法律问题
- 酒后把一个人打成植物人,要判多少年? 3个回答0
- 丈夫把妻子打成植物人 1个回答0
- 我哥哥被人打成植物人 3个回答0
- 上班时被人打成植物人 11个回答0
- 就餐孕妇称被饭店服务员气坏动了胎气要求精神赔偿 6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合同加盖公章系伪造或变造,当事人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 建设工程停工损失以及工期违约如何主张?
- 未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规避债务合法吗?
-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法律效力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索工程款,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 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未到位,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吗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 酒驾醉驾有新规,12月28日起施行!
- 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之分析
- 浅析契约自由原则
- 对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论战的几点思考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程序/必备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 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 刑事案件律师各阶段要做的工作
- 刑事案件第二阶段律师可以做哪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