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牙折断下颌骨 构成九级伤残医院担责五成
发布日期:2013-07-13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12年9月18日,郑州市居民黄先生因感觉面部不舒服到郑州某医院就诊,诊断为“阻生牙”。2012年9月20日,医院对黄先生实施了“阻生牙拔除术”。然而医生在实施拔牙术过程中,因手术失误将黄先生的下颌骨折断。2012年10月10日,医院为黄先生进行了“左下颌骨骨折内固定”手术。医院的补救手术失误,严重影响了黄先生的容貌,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因双方不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黄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郑州某医院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25万元。
郑州某医院辩称,医院对原告黄先生的诊断明确,采取的医疗措施符合医疗原则,医务人员已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黄先生手术后的症状系难以避免的手术并发症,原告要求医院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先生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郑州某医院对黄先生阻生牙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术前预防不到位,一次拔牙术中用力偏大,术后下颌骨骨折发现及处理不及时及二次手术方式选择不当的医疗过失行为;黄先生下颌骨骨折与医院医疗过失有一定因果关系,但与黄先生自身牙齿生长状况也有必然联系,建议医疗过失的参与度为40-60%。另外据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黄先生的手术后遗症状属于九级伤残。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州某医院在对原告黄先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40-60%的过错责任,结合具体案情及鉴定意见,法院酌定医院对黄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郑州某医院赔偿黄先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的50%,即58632.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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