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
发布日期:2013-07-13 作者:110网律师
答辩人:王xx
代理人: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
答辩人兹就张x等8位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即<2013>案号:大竹民初字第xxxx号)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和理由部分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没有异议,8位原告依法成立的诉讼请求部分,应当由两个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在交险强及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失费请求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
8位原告有部分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答辩人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 丧葬费计算标准有误。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有误,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
三、精神抚慰金计算标准有误,应当按照受诉法院当地标准进行计算,即根据司法惯例为30000元整。因此笔费用超出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交通费6000元计算有误,原告提供的交通票据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和用途,以及交通费用产生的具体时间,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五、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误工费7200元计算有误,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六、学习教育费和诉讼交通费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此规定中没有诉讼交通费这一项目。
七、答辩人依法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险。因此,本案依法由答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且由本答辩人已经垫付及 先行预付的赔偿款项(详见证据材料清单),应由保险人向本答辩人支付保险赔款。
八、原告的合理的诉讼费用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特此答辩
答 辩 人:张xx
代理人: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
201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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