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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发布日期:2013-07-13    作者:聂晓东律师
光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光船租赁合同是海运运输中常使用的一种船舶租赁方式,尤其在涉及海运运输的国际货物买卖中。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按照约定使用船舶。承租人通过其自己雇佣的船长、船员直接控制船舶。承租人的义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承租人照料船舶的义务。
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如果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2、承租人不得转租的义务。
承租人对于租赁的船舶,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3、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但是,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如果租金已经预付,应按照比例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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