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民远洋海员梦醒 法庭怒讨被骗损失
发布日期:2013-07-15 作者:110网律师
家住豫西贫困山村的尹小庚在2012年初郑州市打工时,偶然看到一份散发的宣传资料,称郑州市某商务信息公司代为“一家国有企业单位招工,能安排人员到海洋游轮工作,工薪万元,劳保待遇丰厚”。2012年6月14日,尹小庚与郑州某商务信息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于当日支付了8000元,下余12000元于2012年9月9日通过转账汇给了公司负责人。2012年6月17日,公司即安排尹小庚到天津培训,期间往返于青岛、威海、上海、天津四地数次进行面试、考试、实习等,期间的一大笔食宿交通费用全部由尹小庚承担。但令人不解的是,直到三个月培训结束后,公司曾承诺办理的所有证件一个也没给尹小庚。9月19日,尹小庚与船舶公司签订了《船员聘用合同》,船舶公司收走了他的护照。他很快发现,无论是工作环境还是劳动待遇,都与郑州某商务信息公司的招工承诺大相径庭。该船舶公司为私营公司,不是国企单位,没有五险一金,没有奖金和提成,不存在休息日,更让尹小庚气愤的是,一个月下来发到他手里的工资只有590元。但船舶公司不准请假,也不让辞职,因护照被船舶公司和郑州某商务信息公司扣押,尹小庚交了20000元泰铢(折合人民币4176.24元)押金后,受了骗的尹小庚才得以回国。为此他请求法院判令依法解除其与信息公司之间的《就业协议书》;判令被告郑州某商务信息公司退还就业安置费20000元;同时判令被告郑州某商务信息公司赔偿原告因“就业”不成导致的经济损失8440元,以上共计28440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被告郑州某商务信息公司作为尹小庚与河南某远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聘用合同的居间人,其经营范围不具有培训职能,但其隐瞒该事实,与原告尹小庚签订培训就业合同,并安排尹小庚到与其宣传不符的船舶公司就业,侵犯了原告尹小庚的合法权益,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商务信息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法院遂判决被告郑州某商务信息公司于判决生退还原告尹小庚安置培训等费用2万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813.24元,共计2681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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