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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允许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1  日本某制作所为在日本本土注册的公司,未在中国取得法人资格,也未在中国内地设任何办事机构,由于其意图在中国内地投资设厂,便委托大连某公司购买一块国有土体使用权,待日本某制作所在中国内地完成公司注册登记后,再由大连某公司将其购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更名到新注册公司名下,在此期间,因为大连某公司购买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事宜发生的一切风险均有由日本某制作所承担。【案例参考最高院2011民提字29号判决书】
案例2  张某供职于沈阳某公司,户口为城镇户口,其想在退休后到农村生活,经过多方联系,相中一套位于A村的四间农房,并于房主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全额交付了房款。             在民事行为中,遵循当事人的自主,自愿,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其基本原则,这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完全不同,后者更强调行政法定主义。在1999年新合同法颁布以后,赋予了民事主体更多的交易自由,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无禁止即允许原则即是民事行为中的重要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里不得违法法律规定指的是不得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性及禁止性规定要求,否则为无效合同。        在案例1中,由于日本某制作所非在中国注册公司,其与大连某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中国内地法律是否禁止境外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则为有效合同,否则为无效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规定并未有禁止规定,则可推定,外国企业可以受让中国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案例2中,关于城镇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农村房屋问题,由于涉及城乡二元经济的管理问题,所以相关合同的签订更应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根据国家政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购买农村宅基地或房屋而与其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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