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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金额未实写 快递钻戒丢失只赔两千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110网律师
由于在邮寄名贵饰品没有据实申报保价金额并按规定交纳保价费,5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诉求邮寄钻戒丢失所造成的4.8万元损失,而是按照保价费2000元进行赔付。
2012年3月22日,原告颜先生通过被告洛阳市邮政局向云南瑞丽发了一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里主要载明了“寄件人颜某,内件品名为饰品,数量为一件,重量为146克,保价金额为2000元,邮资费用为41元”。该邮件背面业务使用须知中第6条规定:国内特快专递业务提供保价服务,邮件是否保价由寄件人自愿选择,保价最高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如需保价,寄件人应据实申报保价金额并按规定交纳保价费,未按规定交纳保价费的邮件,不属于保价邮件。第7条规定: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相关邮件的保价金额等等。
后原告多次查询,得知所寄物品并未到达目的地,证明该邮件在运输途中已丢失。被告洛阳市邮政局并不认可所寄物品是翡翠钻戒而是原告所说的“饰品”,愿意赔偿原告2000元。原告以该快递内含有一枚价值48000元的翡翠钻石戒指及鉴定证书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邮寄物品或赔偿因所邮物品丢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邮寄物品交由被告洛阳市邮政局邮寄,并支付资费、保价费等费用,该邮寄服务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被告作为邮寄机构应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但由于被告过失,使原告所寄物品全部丢失,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邮寄物品时,被告已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明确规定原告邮寄物品应按保价金额进行如实填写,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最高不超过相关邮件的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原告没有按照邮寄要求,如实填写所保物品真实价值,因此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风险。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被告应按保价额2000元赔付原告,并应将邮资费用41元退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判令洛阳市邮政局付给原告颜某2000元并返还原告41元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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