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利益衡量在审判中的运用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3年11月,毕某等5名原告与某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土地用于从事珍兽养殖业。合同签订后,5原告即投入资金,购置种兽,进行以狐狸,貂等为主的珍兽养殖业。2004年3月份,被告邓某与陈某分别与村委签订了石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3年,从事采矿业。被告的采矿点距离原告的养殖场最近处只有100米左右,最远处不超过500米。被告放炮、采矿时,原告养殖的珍兽正值繁殖期,因上述珍兽生活习性对噪声敏感,以至珍奇兽多次流产、食崽、弃崽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根据物价部门认证,幼崽死亡损失为20万元左右。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鉴定部门认为,上述珍兽的繁殖期在四月至七月,在繁殖期对噪声更为敏感,要求养殖区对采石场、飞机场等高噪音场地保持1000米以上的距离,以保持种兽安静,如在繁殖期,母兽受到放炮等噪音的影响,会引起母兽惊恐不安,造成空怀流产,频繁叼崽,咬崽、食崽,弃崽等现象,导致幼崽死亡。由于本案中养殖场距离采矿区不足500米,因此采矿作业的噪音和震动会造成上述现象的发生和幼崽死亡。

[争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均有合法利益,应衡量综合情况,被告对原告损失部分赔偿,但不应侵犯被告采矿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保护先行取得珍兽养殖权的原告利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行使正当权利,无可避免的造成了原告损失,但判令被告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也会严重损害被告利益,因此应驳回原告请求。

[评析]

一、本案应适用利益衡量理论

本案的焦点即利益的冲突是,原告从事珍兽养殖业,特别是在珍兽繁殖期,对周围环境要求相对安静,而作为被告的采矿业,不可避免的要进行爆破和机械作业,即产生噪音,原、被告的行为都是基于合法手段,取得的珍兽养殖权和矿山经营权。两个相对立的利益关系如何衡量,涉及到民法解释中利益衡量理论的提出。利益衡量论是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利益衡量的最终结果应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种相关利益要求,在就冲突的利益主张给出的妥协方案中,应在确保优位利益的同时把让位利益的牺牲程度降低到最小限度。

二、利益衡量的构成

按照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在其《法学方法论》一书中的观点,利益衡量由以下要素构成:1、利益衡量的主体。利益衡量的主体是唯一的,即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官。2、利益衡量的客体。是法官在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时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相互发生冲突的利益关系。所谓利益,将之放在民法领域来界定,首先,民法上的利益是一种正当利益,非正当的利益不应在衡量的范围。其次,利益衡量中所应考虑的利益一般以权利为依托,否则难以进行衡量。再者,我们在进行利益衡量时,总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进行的,因此,利益也是被放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进行的,超出特定法律关系内容之外的利益不作为利益衡量中所考察的对象。3、利益衡量的内容。是对各利益重要性之评价及利益的选择和取舍,这又往往牵涉到法官自身的价值判断。由于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利益往往披着权利的“外衣”出现,所以,在进行利益衡量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对权利冲突的协调。

三、利益衡量在本案中的具体运用

1、确定本案当事人争执的利益。本案的焦点即利益的冲突是,原告从事珍兽养殖业,特别是在珍兽繁殖期,对周围环境要求相对安静,而作为被告的采矿业,不可避免的要进行爆破和机械作业,即产生噪音,原、被告的行为都是基于合法手段,取得的珍兽养殖权和矿山经营权。问题是两个相对立的利益关系如何衡量,法律如何救济受到侵犯的利益。

2、对双方争议问题法律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判案时,有一个法律解释的过程,这一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对各种具体情况下的利益进行衡量,但无论如何,不能失去法律的基准,因而应是一个以价值相对主义为哲学基础的妥当性问题。当法律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必要再做出利益衡量。衡量的前提应界定为:法律事实予法律上未及或不明确者。对此的例外只能是具体规则的适用在个案中的适用明显不公正,并可能影响到法律的目的追求。本案中,法律对这两个合法权益行使中产生的矛盾何为优位利益没有规定,对于相邻权的规定也非常抽象。

3、衡量双方所主张的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首先,正当性评价以公众的一般认识为基础。法官在作利益衡量时,价值取向不仅关乎法律解释中正当与合法的选择倾向,而且还直接决定利益衡量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意义所在。法官立场代表的是一种大众性的心理。法律本身就是社会需要、经济发展和民众要求的集中体现,法律与公平正义应该是同构的,法律的根本基础在于民众的愿望诉求。其次,评价应考虑道德风俗、当事人主观上的善意与恶意等内容正当性评价过程是一个价值评判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当然要包括道德伦理评价的内容。本案中,双方的利益都具有正当性,都是基于合同履行的合法行为。

4、保护原告的利益是否构成对被告某种权利所固有的利益的侵害。原告的相邻权利益是要求周围环境的相对安静。而被告作为采矿业必然要产生一定工业噪音,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如果保护原告的诉求利益,对被告的基本作业权利就会造咸侵害。

5、保护原告的利益是否侵犯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情况下,个人利益不能损害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保护原告的利益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就不能保护原告诉求利益。在本案中,保护原告的利益不涉及到侵犯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6、保护原告的利益是否违背法律的体系化解释,是否与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相违背。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或者说法官裁判的方法,最终的衡量结果仍要以法律之规定为基础。由于利益衡量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先抛开对法律本身的考虑,进行实质性判断,通过实质性判断来决定是保护甲的利益还是应保护乙的利益,然后再从现行法中找出最后裁判的根据。因此,在进行完实质性判断后,还要考虑实质性判断所得出的结论是否与现行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一致,在对现行法律进行体系化解释时,是否与实质性判断的结果产生矛盾。

7、保护原告的利益将产生的社会效果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利益衡量所得到的结果,我们还要考虑其社会效果和这一结果有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果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并对人的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那么这种利益衡量的结果就是成功的,否则,就需进一步的修正。

因此,笔者对本案评判如下:原告与被告都有合法利益,但被告的合法行为产生了损害他人利益的后果,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虽无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请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由被告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原告损失进行部分赔偿。但因为矿山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矿山,租赁目的是采矿,标的物的固定性及履行合同手段的特殊性,都表明要求被告搬迁矿山、停止采矿和机械作业、消除噪音是不可能的,法律不能强行制止合法行为,因此,不能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采矿的要求。

林琳赵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