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签定的赡养合同丈夫死后妻子是否继续履行
[案情]
原告:席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嵩县X乡X村,车村蚕厂退休干部。
原告: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原告席某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席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农民,系原告席某甲长子。
被告:牛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黄庄乡X村,农民。
李保献系被告牛某某前夫。1985年7月,二原告次子席某芳在帮李保献家干活时不幸发生意外被砸身亡。同年7月24日,二原告长子席某乙代表二原告同李保献签订协议,约定“关于席某乙二老的事,如今后席某乙身体有特殊情况变化,由李保献负责生活、医药等各方面负担”。1987年,被告牛某某与李保献结婚,期间原、被告两家关系尚可,李保献时常能够帮二原告干些农活。2002年12月19日,李保献在洛阳打工时发生意外事故死亡,被告牛某某获赔儿女抚养费、家属及子女精神补偿费、安葬费、安家费等共计3.7万元。李保献家中留有7间房屋,该房屋及3.7万元均由被告牛某某及孩子所有。此外,二原告长子席某乙于2002年在上料机上干活时右手被挤伤,造成功能受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原告在赡养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情况下,向被告提出赔偿事宜,要求被告支付养老费用9000元,因协商未果,故向嵩县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二原告与李保献签定的赡养协议在自己与李结婚之前,不是自己的意思表示,故二原告养老事宜与自己没有关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
嵩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次子席某芳在帮李保献干活时死亡,李保献应予赔偿,因此李保献与二原告长子席某乙就二原告养老事宜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应予履行。现李保献死亡,被告牛某某做为李保献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李保献生前对二原告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106条、119条、1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某某一次性赔偿二原告6000元,款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被告自动履行了义务。
[评析]
关于赡养合同义务人死亡,其继承人的责任问题。合同义务人死亡,合同自然终止履行。但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前夫即合同义务人意外死亡后,被告人获得了各项赔偿3.7万元,而且继承了7间房屋的遗产,本照民法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继承人应在其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精神,由继承人即本案被告人适当赔偿由于被继承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情合理。故嵩县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是正确的。
- 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该当事人的妻子可以继承该合同继续履行吗? 2个回答0
- 没有签定合同日期的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5个回答10
- 丈夫因妻子出轨,是否可以进行对其殴打 1个回答0
- 工作地点变更,原合同是否继续生效 1个回答10
- 员工以公司未签定劳动合同与未购保险为由提出辞职,是否会有经济补偿 5个回答20
- 华济路2弄地块新建绿地项目(沙家浜)857证首日签约比例100%
- 潍坊奎文地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 潍坊青州地区列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成功追回欠款案件
- 肿瘤晚期患者术后死亡,和解一年后又起诉医院索赔96万
- 潍坊市高新区广告合同欠款成功追回案件
- 潍坊高新区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 潍坊昌乐地区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女子虚构“苦情戏” 男网友殉情身亡
- 成功案例:拆除房屋二审判决670万元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运用多元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 法定继承纠纷
- 民监案件—保证合同纠纷
-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了被侵占的代收款
- 关于静安区万航渡路249弄、延平路零星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