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在自发交易中取得的记名他人的股票持有卡被抢申请公示催告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申请人:万某某,男,47岁。
1993年10月24日下午,申请人万某某由成都市城北体育馆返家,途经刀具厂农贸市场时,一歹徒从左后方扑上前,用利器割断申请人背在左肩上的布包带,将布包抢走。申请人虽奋力追赶,但未将其抓获。随即,申请人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一直未能侦破。
申请人万某某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被抢布包中装有户名为李卿荣的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有卡1000股,系自己在1993年9月29日在成都市城北体育公园(自发的股票交易市场)所购。现因被抢,故申请公示催告。
「审判」
成华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查明: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确有股东姓名记载为李卿荣、股东编码为TL(略)的1000元股票持有卡,但无交易或过户的记载。而据李卿荣称,其从未购买过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万某某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所指股票持有卡无效。但此股票持有卡姓名不是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是该股票持有卡的最后持有人。因此,万某某不能作为该股票持有卡丢失后的公示催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8月13日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万某某公示催告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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