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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奖风波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有顾客在美容院主办的抽奖活动中获得38000元的特等奖,但美容院却以顾客“逾期”领奖、奖额超限为由宣布中奖无效,遂引发了一场沸沸扬扬的兑奖风波。日前,随着南通中院二审调解书的履行,此案终以美容院向顾客兑现奖金20000元而落下了帷幕。

中奖:美容院宣布作废

2005年11月18日,初冬时节的江城南通已有几许寒意,但四星级的三德大酒店里暖意融融。酒店二楼富丽堂皇的大厅里人声鼎沸,热闹非凡。原来是南通市区的一家大型美容院在此举办“回馈客户、庆十周年”的店庆抽奖活动。凡在该家美容院年消费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客户,凭着美容院提前发放的入场兑奖券纷至沓来。南通某医院的任女士也持着一张号码为(略)号的入场兑奖券,兴致勃勃地来到了活动现场。

下午二时许,随着一阵热烈的掌声,抽奖活动开始了。美容院邀请的主持人先是宣布抽奖规则,宣布抽奖方式为现场抽奖、现场兑奖,但唯独没讲到兑奖有时间限制。

不一会儿,抽奖正式开始。随着现场一阵阵欢呼,纪念奖、三等奖分别抽出来了。任女士的兑奖券号码不在其中,她于是翘首以待着下面的奖项。正在这时,任女士接到一个电话后,她忙对美容院的员工小毛打招呼,称有急事要离开一会儿,遂将兑奖券号码告诉了小毛,一再叮咛小毛“如中了奖,请马上通知我!”,随即匆匆忙忙地离开了酒店。

随着奖项由小到大,现场的气氛也推向高潮。最后,抽取38000元特等奖的时刻到了。只听主持人一声高喊:“56号!”,但现场无人应答。主持人接连喊了两声后,众目睽睽之下美容院的小毛举起了手,还没等小毛张口,现场当即一片哗然,顾客们纷纷质疑举办方抽奖有鬼。小毛急得有口难辩,忙不迭地解释道:“这是任女士的中奖号码!”,并当场打电话给任女士要她赶紧在10分钟内来领奖。

眼看着一时无人领奖,现场顿时议论纷纷,仿佛炸开了锅似的。美容院的陈老板忙上台宣布等中奖人15分钟,但话音未落,陈老板又随即改口说:“请大家再坚持最后5分钟。”美容院的小毛于是又一个电话催促任女士,要她马上在5分钟内赶到。

短短的5分钟转眼即逝,约7分钟后,心急火燎的任女士赶到现场,还特别激动地跑到台上领奖,可想不到的是陈老板正宣布完“特等奖作废,凡到场人员凭入场券每人给予500元。”任女士眼看到手的大奖泡了汤,不禁质问陈老板:“特等奖凭什么作废”,陈老板不温不火地答道:“就因为你迟到。”一句话,把任女士噎得没了辙。

原告:被告应按约兑奖

中了特等奖的任女士认为既然幸运女神格外照应自己,那么她获得38000元奖金纯属理所当然。为此她多次上美容院交涉,但东奔西走奖仍未到手。2005年12月8日,任女士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美容院告上了法庭。

2006年1月12日,一审开庭审理此起兑奖纠纷案。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

原告任女士诉称:原告作为被告的客户,按约参加被告举行的庆典活动,并根据要求填写了抽奖凭证的抽奖联。在抽奖过程中,原告的奖券被抽中大奖,被告员工及时电话通知了原告,并要求原告是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后又不切实际地变卦改为5分钟。原告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后,被告却以原告迟到5分钟为由拒绝兑奖毫无道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一种合同之债,被告应按事先的承诺兑现大奖,现被告拒绝兑现奖金有违诚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承诺支付特等奖奖金38000元。

被告:所中特等奖无效

在法庭上,被告美容院振振有词地辩称:一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特等奖奖金无法律依据。被告举行的抽奖活动系有奖销售活动的一部分,只有被告的客户在被告处消费满5000元方能获赠兑奖券一张。被告组织的抽奖活动,方式是现场抽奖、开奖、兑奖。兑奖当天,所抽中的特等奖在规定时间内无人上台认领,被告已当场宣布因无人认领,特等奖作废,现场客户每人发放500元。因此该特等奖已因作废而不存在。二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由于被告组织的是有奖销售活动,其奖金金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5000元限额,本案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因此特等奖的设定本身应为无效。

调解:美容院兑付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任女士所中特等奖,是否因超过兑奖时间而无效。关于被告组织的抽奖活动的兑奖时间问题,因被告组织的店庆抽奖活动,事先并未就中奖后的兑奖时间作明确的约定,原告任女士抽中特等奖后不在现场,未能及时兑奖,客观上造成其他客户对被告抽奖活动公正性的怀疑以至于引起现场的混乱,但被告单方宣布因超过5分钟所中奖项即无效,这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即使被告已经宣布现场抽奖、现场兑奖,但在未明确具体兑奖时间的情况下,也应当给予中奖人合理的兑奖时间。被告组织的店庆活动系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最高奖金额的设置超过了5000元,超过部分应视为无效,遂依法判决被告美容院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任女士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任女士不服,又于2月21日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4月7日,二审开庭审理本案,双方诉辩仍然激烈。

尽管双方情绪对立,但二审法官在休庭期间了解到任女士是美容院的老顾客,多年来双方关系还是融洽的,促成双方调解是有基础的,遂多次找双方交谈。通过调解,双方的距离逐步拉近,最终双方握手言和,于5月8日在法官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商定:美容院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给付任女士奖金人民币20000元。随即,双方签收了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次日,任女士即收到了美容院支付的20000元,至此,一起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纠葛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法官点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中的抽奖现象日益司空见惯。人们也许还未深思:只要参与了主办方的抽奖活动,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称之为“射幸合同”,即所谓机会性合同。换言之,顾客获得的是一种机会,是一种或然性,一种不确定的权利,主办方并没有义务给每一个持券人支付奖金。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既然美容院事先有承诺,那中奖人有权要求美容院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兑付奖金。当然,本案当事人谅解言和,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应对其尊重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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