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对方强行带走子女,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
2004年10月8日,田某(女,28岁)与祝某(男,30岁)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男孩祝某某(5岁)暂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付给抚养费。如果女方再婚,祝某某由男方抚养。如果双方均再婚或者男方再婚,祝某某仍由女方抚养。2003年7月,田某再婚后,祝某要求田某履行离婚协议,并到田某住处接祝某某,遭到田某及其家人和再婚丈夫的阻挠。2005年6月25日,祝某与家人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接走。田某以祝某侵犯其对子女的抚养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争议]
本案的争议是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对方强行带走子女,是否构成侵权。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执照离婚协议,田某对祝某某享有抚养权。祝某未经田某同意将祝某某从田某住强行带走的行为,侵犯了田某的抚养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祝某与田某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田某不履行离婚协议,祝某与其家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带走,是履行协议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权行为。
[说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谓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可以构成侵权。(3)侵权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4)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婚姻法》中规定的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又称为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即民法上所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亲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在本案中,祝某与其家人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带走的行为是履行离婚协议的行为,该协议合法、有效,祝某的行为没有违反法院规定。同时,祝某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祝某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离婚协议中规定的田某再婚后自己对祝某某享有的抚养权,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所以,祝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本案是男女双方离婚后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应当按照《婚姻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子女抚养纠纷的规定进行处理。《婚姻法》第36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本案中,田某再婚,子女归没有再婚的祝某抚养对子女更为有利,在祝某没有其他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履行原离婚协议,祝某某应由祝某抚养。
袁清
- 履行该离婚协议是否已经触犯法律? 3个回答0
- 离婚协议中有关债务的约定是否也可以反悔 2个回答15
- 跪求:子女已成年父母的离婚协议怎么写 1个回答5
- 请问签了离婚协议对方有不离了我该怎么办 4个回答0
- 对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金钱赔偿怎么办? 6个回答0
-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不支持错了吗?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 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 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 公民前科隐私被侵害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 欲讨赔偿过时效
- 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时效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