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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学生受伤害教师、学校谁担责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现年13岁的范玲玲在河南西峡县龙沟学校学习。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数学课时,数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范玲玲要数学作业,因范站在座位上未动,赵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让范玲玲把作业交上来。但赵老师看到范玲玲还没有做完作业时,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照范玲玲同学的脸上打了几耳光。当时,范感到头晕眼黑,第二天开始出现高烧症状,接着出现恶心、头疼、头晕、呕吐、不能走路、屙床尿床,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经司法技术鉴定为阻塞性脑积水。

2004年5月1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范玲玲在学校学习期间,本身就患有疾病,被告赵某因范未做好数学作业而采取推搡、打耳光的方式体罚学生,这种体罚行为是范玲玲阻塞性脑积水病症的促发因素,侵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及规范,应承担范玲玲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基于该体罚行为在范玲玲所患病症上所起的促发作用,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赵某应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因被告赵某系该校教师,此体罚行为又发生在上课期间,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该校负担。因范玲玲本身患有疾病,教师对其体罚行为仅起促发作用,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超出法定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被告西峡县龙沟学校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9679.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13828元的70%)。

二、教师赵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就是因为范玲玲同学因在课堂上没有及时完成作业,而被教师抽了嘴巴,致使该学生不敢上课,神志不清,在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上万元,因为身心受到了伤害,该生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只好辍学在家。当受害学生及家长让其学校及教师进行精神赔偿时,校方和教师也都感到委屈叫冤,校方认为该学生的病症和学校的管理活动之间无因果关系,对学生的病症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该教师认为自己教学十几年也从未体罚过学生,该生的病情与他没有任何关系。那么,范玲玲在校期间所受到的伤害谁应对此承担责任呢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也有明文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而本案中法院为何判决只让校方承担范玲玲的赔偿责任,而教师却为何不予承担这是因为体罚行为发生在上课期间,教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以承担赔偿的责任就应校方来负担。那么,范玲玲所请求的精神抚慰金3万元为何没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因为范的请求超出了法定范围。因受害方请求的各种费用达44258元,法院依法让其校方赔偿9679.6元,其他诉请被驳回,所以本案的受理费1780元原告就负担1393元,被告校方仅负387元,这是按比例双方当事人所需承担的。

王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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