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名取得借款,死后谁来归还
[案情]
1994年3月5日,江西省吉水县X镇人李智民(小名李冬生)隐瞒其真实姓名,以“李胜民”的假名字和假印章在吉水县盘谷信用社取得借款15000元用于经商,并约定月利率17.4%.借款到期后,李智民归还了当年的利息,此后李智民再无力还款。2004年1月31日,盘谷信用社派员向李智民追款,李智民在贷款催收通知单上签了“李冬生”的名字,但没有还款。2004年6月26日,李智民在广东遭遇车祸身亡,肇事方赔偿了11万余元给死者李智民的妻子周金女和儿子李小强、李小梁。
[分歧]
此案审理中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应为周金女负责偿还。理由是该笔借款虽然系李智民用假名取得,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李智民仍负有偿还义务。由于该借款是在李智民与周金女的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他们共同偿还,但李智民已死亡,不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只能以周金女为被告,由周金女偿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借款应由李智民的妻儿周金女、李小强、李小梁共同偿还。理由是周金女、李小强、李小梁系李智民的合法继承人,已继承了李智民的遗产,李智民的生前债务理应由其遗产继承人周金女、李小强、李小梁共同偿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处理本案的关键,首先要确定用假名取得的借款应否归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李智民虽然用了假名和假印章,但其借款行为是一个有效的民事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该笔借款应当由实际借款人李智民归还。由于李智民已经死亡,不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当事人的的主体资格,不能列为被告,只能将其遗产继承人列为被告,由遗产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周金女、李小强、李小梁已合法继承了李智民的全部遗产,且遗产范围也远远大于本案中的借款15000元,因此,李智民用假名取得的借款15000元应由周金女、李小强、李小梁共同负责偿还。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李智民用假名取得的借款15000元虽然是在其与周金女婚姻存续期间,但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这15000元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因而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李智民已死亡的情况下,不应由周金女个人负责偿还,而应由其遗产继承人共同偿还。
刘武波
- 归还借款 3个回答0
- 人死后其向银行贷款及向个人借款应由谁偿还? 3个回答15
- 个人之间借款的期限 5个回答0
- 非法取得他人医疗机构许可证 1个回答0
- 借款起诉 5个回答25
-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不支持错了吗?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 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 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 公民前科隐私被侵害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 欲讨赔偿过时效
- 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时效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