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练导致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担赔偿责任
案情:
李某在取得驾驶证后,经熟人介绍请张某帮忙带一下,以便熟练地掌握驾驶技术。某日,李某根据张某的安排,单独驾驶张某的自有汽车。当行至一路段时,由于李某没有驾车经验,方向没有及时到位。将停靠在路边一摩托车及车上的王某撞下2米高的坎下,造成摩托车损坏和王某多处致伤。经交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在行车过程中,由于没有驾车经验,方向没有及时到位,将王某撞伤并造成摩托车损失,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张某作为肇事车车主,在李某暂时不能赔偿时,应当承担垫付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意见:
检察院审查后,出现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李某的操作失误,造成了王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理应由李某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李某驾驶着张某所有的重庆汽车,李某的应视为是张某雇用的驾驶员,李某驾车是一种职务行为,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人民法院判决书对李某为张某驾驶车辆的事实未认定。李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张某与李某有没有事实上的的雇佣关系。李某给张某开车是为了学习驾驶技术,事发当日李某是受车主张某的安排驾驶车辆。李某驾车应视为在雇佣活动中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职务行为。
判决书认定张某承担垫付责任,适用法律不当。既然张某与李某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之规定,驾驶员李某是受张某委托驾车,因此,车主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并非只是垫付责任,在赔偿后可向李某追偿赔偿费用。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
作者单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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