厕所散味树木遮光应当拆除移走
案情
文先生与武先生同村相邻而居。武先生经村干部同意,在紧贴文先生北院墙处,用砖和石头建造了厕所、猪圈及鸭子圈,后又在文先生的北墙外侧距墙约30厘米处栽种一排树苗,现存活7棵。近日,文先生越来越不能忍受武先生家的厕所、猪圈、鸭子圈所散发出的气味,且发现武先生所栽树木距自家的房屋及北院墙过近,妨碍了自家住房的通风采光,且树木根枝延伸,危及到自家住房及北院墙的安全。为此,文先生起诉至房山区法院,要求武先生将厕所、猪圈、鸭子圈拆除,将树木移走。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判决驳回文先生的诉讼请求。
武先生所建厕所、猪圈、鸭子圈是在本村干部同意的前提下,又是在集体的空闲地上建造的,所以应视为武先生取得了此地的合法使用权,其建筑设施及所栽树木都应受到法律保护,文先生无权干涉。法院应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应支持文先生的诉讼请求。
武先生没有经政府批准,只在村干部同意下,就建造房屋,属于违法占地。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各项设施,对文先生造成了损害,应当拆除。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村民武先生虽然建的是厕所、猪圈、鸭子圈,但仍须经政府批准,他没有经合法程序进行审批,只是在某个村干部的同意下就在集体的土地上建造厕所等生活设施,属违法占地。此外,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方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财产权利的限制。这种对财产权利合理延伸的必要限制,既无损于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当权益,也不能损害相邻他方的正当权益。因此,相邻各方应遵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己方行使权利的同时,兼顾邻人利益。因此,武先生即使通过正当途径取得了该处土地的使用权,也应当兼顾相邻权。现在,武先生不仅违法占地,且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厕所、猪圈、鸭子圈散发的气味污染了环境,影响了文先生一家的正常生活,所栽的树木不仅妨碍文先生住房的通风采光,而且对文先生的住房构成了威胁,进而危及到文先生一家的人身安全。所以,武先生应尽快将厕所、猪圈、鸭子圈拆除,将树木砍伐或移走。
最终,法院判决武先生拆除厕所、猪圈、鸭子圈,并将树木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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