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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染病索赔医院举证不能担责任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郑女士因医院医疗事故造成伤残,同时认为,医院为其输血时,使自己感染了肝炎。郑女士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日前,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医院赔偿郑女士医药、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营养、鉴定、伤残者生活补助、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1万余元;给付3万元感染丙型肝炎损失费。

1997年8月15日,某医院为郑女士施行剖宫产术。术后,子宫大出血,宫腔积血,医院为郑女士施行子宫次全切术。郑女士对手术提出异议,经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三级医疗事故,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伤残程度为7级。出院后,郑女士经北京某著名医院诊断患有“丙型病毒性肝炎”。

郑女士起诉至法院,称:医院输血使自己感染了丙肝,终身不能治愈。切除子宫严重影响了自己家庭和睦。故要求医院赔偿各种损失共计42.6万余元。郑女士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第二中级法院,请求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再判令医院赔偿经济损失17万元及今后治疗丙肝的所有费用。

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司法鉴定,医院对子宫切除的后果负有责任,对由此给郑女士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郑女士感染丙型肝炎,不能排除医院手术中给其输血的行为导致的可能性。医院在为郑女士输血前未做相关检测,不能证明郑女士输血前即患有丙型肝炎,故对郑女士要求医院就其感染丙型肝炎赔偿请求,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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