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的善意被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110网律师
“本来只是想偷点小钱,谁知道会有玉石呢?车上也不知道有没有摄像头,该不会被通缉吧?”面对这无意中摊上的大买卖,黄某很快由惊喜转为惊恐。
由于害怕被抓,黄某在担惊受怕了三天后,作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就说是捡到的,把东西还回去!”
钱包里有一张林某的身份证,黄某断定这个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淮安市平桥镇”就是失主住所地。
6月21日,黄某乘坐火车经过一天一夜的颠簸和三次转车,终于找到了林某家。林某所在居委会的干部一听这种情况,亲自带着他找到了林某的妻子卢女士。
黄某让卢女士报了林某的身份证号码,又查看了他们的结婚证、户口本,还让她给林某打了电话,让林某亲自说说包里有什么东西,是什么样的。都对上了,这才把包还给他们。
面对周围群众和林某夫妇的赞誉,黄某找到了做“好人”的感觉,“我原来只是想把东西还了,警察那就销案了。可当时他们一个劲地谢我,还要拿钱给我,我哪好意思啊!”
6月24日,黄某买好了回广西老家的火车票躲了两个月,估摸没什么问题了,这才搭车回到了顺德。
12月9日,顺德警方在一次突击检查中将黄某抓获。在警方的审讯中,黄某坚持称自己是拾捡到该手提包,并主动将手提包归还物主。
今年3月27日,顺德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百万玉石为何不计入盗窃数额
如果按照黄某所盗窃的玉石价值人民币91.4万元而言,量刑标准应当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但是黄某在盗窃得手后不远千里,主动归还财物的行为,法律又应当给出怎样的评价?
顺德法院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郑丁足告诉记者,本案中被害人林某未加防范地将包放在一旁座位上,难以让人判断到包内有巨额财物。同时结合黄某“只想偷些小钱”的当庭供述和归还玉石的行为,可以推断出被告人黄某在扒窃时的主观目的,是在公共汽车上窃取小额财物,而非追求窃取大额财产,或采取能盗多少就多少的概括故意式的放任。因此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及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53件翡翠玉石的价值不应计入本案所盗窃的数额之内。黄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上的被告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从而阻却刑事责任。法院在充分考虑了被告人黄某实施盗窃时的主、客观条件及其归还玉石的行为后,作出判决。
■案外评点■
法律认可了他的“善”
本案中,如果简单机械地将被盗物品的价值套用在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及司法解释的处罚标准上,被告人黄某由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将面临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但是本案除了被告人的事实认识错误之外,还有其特殊的地方——黄某在作了“恶”(盗窃)之后,又选择了人性中的“善”(归还)。无论他是畏惧于警方的抓捕还是“良心发现”,其中的心路历程和行为转变,仍体现了理性战胜贪欲、良知压倒恶念的“善”,其内心深处尚有淳朴的是非和对法律的敬畏。正是这尚未泯灭的人性良知最终促成了他不远千里、历经波折,送还失物,并且还婉言谢绝了失主的财物感激。
正如判决书中所言,“被告人黄某的扒窃行为毫无疑义应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但其后不远千里将所盗玉石归还失主的行为,不论其是出于自身的良知还是对法律的敬畏,都应该在道德上予以肯定和在法律上予以正面评价,并且可以也应该成为其改过自新之路的起点。”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法律的价值和作用,不仅在于对恶行的制裁,还在于对民众的引导,即以明确的规定和生动的案例教人循规、导人向善,让人明晰可为与不可为的界线。
本案中,办案法官没有机械执法,而是敏锐地注意到了案件的特殊情况,在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行为与法律价值的衡平,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和做一个好人的机会,避免将他推向无望的深渊。本案的判决生动地诠释了法律惩恶扬善、宽严相济的精神,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保证了个案正义。
“是将玉石变卖获得百万财产,还是踏上漫漫归还之路?”相信站在被告人席上的黄某此刻定然不会后悔当初的抉择,因为法律认可了他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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