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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执行难”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执行难”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意,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虽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大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大批的积案,但执行难的问题都始终没有因此得到根本好转,原因何在?症结何在?出路何在?笔者拟从执行难产生的背景、原因,初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相当部分执行不能是市场风险的延伸

  社会上对“执行难”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必须全部得到实现,才算执行完,才算执行不难,否则就是“执行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约建立和发展,为人民法院的壮大发展创造了机遇,为审判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实践舞台,审判领域的不断扩大,申请执行案件大幅度上升,执行难问题更加突出。相当部分的执行不能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市场经济的规律告诉我们,由于市场风险引起的经济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市场风险并不当然地化险为夷,而是同时向审判、执行环节延伸。当然,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债权人化解风险不是毫无意义,在债务人能抓住时机及时起诉,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在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及时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必要的措施,是可以减少缓解债权人的风险,但从总体上说,诉讼本身(包括执行)并不能改变当事人所因有的风险,随意改革的深化,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经济生活的无序循环,人民法院成为整个社会各种矛盾的显示屏。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就必须有一部份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不能实现。而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经济圈中呆帐、坏帐等现象普遍,这一切且原原本本地反映到审判执行当中,因此,我们可以说相当部分的执行不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缩影。它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执行难,而是人们对经济的一种期盼,对法院的一种较高的期望。笔者认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只要做到以下三条,就不能认为执行难,一是法院依法采取与案件情况相适应的执行措施;二是法院依据申请人的举证和必要的依职权查证,按法定程序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三是除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保留的份额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全部执行完毕,而在现实中,由于自身认识存在上述情况的当事人不断到法院要求“执行”,不断上访,这不但无端增加执行人员的工作,还在无形中为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作广告,使执法环境进一步恶化。

  (二)执行难有深刻的社会原因,而执法外部环境的恶劣,尤其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1)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浅薄,自觉履行意识差,更有甚者,相当部分执行人不但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还规避、逃避执行,阻挠、抗拒执行。

  (2)协助人难寻。执行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方方面互相协作,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及地方保护思想作崇,法院执行工作有时很难找到积极协助者,贻误了执行战机。

  (3)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干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直接拨与,在财物上受制约,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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