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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受害方的救济?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杨振中律师


李梅与张敏志2006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经过一年多的聊天交流,二人对彼此的感觉非常好,并决定在2007年“五·一”见面。见面后,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于2008年3月登记结婚。 婚后,李梅与张敏志到北京创业。创业初期,两人过着十分艰苦的生活,常因一些小事争吵。面对李梅无休止的指责与谩骂,张敏志越来越难以容忍,恼羞成怒的张敏志一次又以一次的对李梅的拳脚相加,甚至在李梅怀孕期间,张敏志也没有对李梅丝毫手软,并最终造成了李梅流产。面对这份没有任何留恋的婚姻,李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李梅的委托,作为其与张敏志离婚纠纷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张敏志一直主张其与李梅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对李梅实施家庭暴力确有错误,但也是被李梅数次激怒的情况下,才对李梅拳脚相加。李梅怀孕期间,张敏志对李梅精心的照料,李梅的流产并不是张敏志有意为之,因此不同意离婚并对李梅进行补偿。但是我方不同意张敏志的观点。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我方认为,张志敏在婚后不久就因为家庭琐事多次对李梅大打出手,已经严重的违背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张志敏在李梅怀孕期间也对李梅下此毒手,并导致李梅流产,已经对李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李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向张志敏要求损害赔偿。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判决李梅和张志敏离婚,张志敏给予李梅5万元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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